宁夏象棋协会章程
2024年1月27日宁夏象棋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夏象棋协会” 简称:“宁象协”
英文:ningxiaxiangqiAssociation
缩写为“NXX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由象棋爱好者和象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银川市北京东路471 号,504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国象棋有关象棋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宁夏实际情况制订适合的具体办法。
(二)宣传象棋文化,组织、推广、普及各类象棋活动。
(三)参加各类象棋赛事。举办宁夏的各类象棋比赛,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象棋教学活动。
(四)经上级协会授权,举办分类及不同形式的等级比赛,发放中国象棋业余等级证书。
(五)举办象棋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提高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提高裁判员组织比赛和裁判执法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愿意为协会作出贡献;
(三)会员应在中国象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协会在本届内免收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各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7日宁夏象棋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